全制性国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实施指南”一书日前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据悉,本书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规范编写单位,于2021年9月发布,2022年4月实施。
1.0.1为在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水资源与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2.0.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防洪、防涝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2.0.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材料、产品与设备必须质量合格,涉及生活给水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2.0.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应为节水和节能型。2.0.5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6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2.0.7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2.0.8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2.0.9对处于公共场所的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不影响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2.0.10设备与管道应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2.0.11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根据其贮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应采取的防腐蚀及防冻措施。2.0.12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给水排水管道,应按湿陷性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0.13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阀门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2.0.14穿越人民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2.0.15生活热水、游泳池和公共热水按摩池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3.1.1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不间断向建筑或小区供水的能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3.1.2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3.1.3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不得影响城镇给水管网正常供水。3.1.4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3.1.5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3.2.2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采用的阀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3.2.3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3.2.4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管线、构筑物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3.2.5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2.6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半岛体育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2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3.2.7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3.2.8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3.2.9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2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4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5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箱)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3.2.10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防止回流设施:1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3.2.11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施时,应在用水管道上如下位置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管道起端;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给水管道的连接处;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3.3.1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渗入和污染,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2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3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箱)的上方。4生活饮用水池(箱)、水塔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5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设置消毒设施。3.3.2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3.3.4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3.3.5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3.3.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4.1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分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3.4.2给水系统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和阀门等,减少管道系统的漏损。3.4.3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3.4.4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3.4.5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3.4.6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3.4.7集中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应循环使用。3.4.8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1.1排水管道及管件的材质应耐腐蚀,应具有承受不低于40°C排水温度且连续排水的耐温能力。接口安装连接应可靠、安全。4.1.2生活排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4.1.3生活饮用水箱(池)、中水箱(池)、雨水清水池的泄水管道、溢流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严禁与污水管道直接连接。
4.2.1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地漏、设备或排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4.2.2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4.2.3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4.2.4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3.1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1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油脂废水;2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构的污废水;3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4应急防疫隔离区及医疗保健站的排水。4.3.2室内生活排水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等有害气体。4.3.3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并应迅速及时地排除各卫生器具及地漏的污水和废水。4.3.4通气管道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4.3.5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面排水设施。4.3.6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1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2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3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主副食库房的上方;4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4.3.7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流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4.4.1当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排水集水池、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4.4.2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且应设通气管。4.4.3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4.4.4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非传染病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传染病医疗消毒设备的排水应单独收集、处理;5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6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4.4.5生活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每台水泵出水管道上应采取防倒流措施。4.4.6公共餐饮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应单独排至隔油设施,室内的隔油设施应设置通气管道。4.4.7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4.5.1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4.5.2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且在超过设计重现期雨水状况时溢流设施应能安全可靠运行;2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系统要求以及出现水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损害的严重级别来确定。4.5.3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4.5.4阳台雨水不应与屋面雨水共用排水立管。当阳台雨水和阳台生活排水设施共用排水立管时,不得排入室外雨水管道。4.5.5雨水斗与天沟、檐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4.5.6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而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雨水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a。4.5.7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的屋面雨水管道接入室外检查井时,检查井壁应有足够强度耐受雨水冲刷,井盖应能溢流雨水。4.5.8虹吸式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87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4.5.9塑料雨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工业厂房的高温作业区。4.5.10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未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排入市政雨水管渠。4.5.11建筑与小区应遵循源头减排原则,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的建筑与小区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2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4.5.12大于10h㎡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及利用专项设计,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土壤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4.5.13常年降雨条件下,屋面、硬化地面径流应进行控制与利用。4.5.14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4.5.15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和道路基础。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1可能造成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高含盐土和黏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4.5.16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雨水排放,应设置水泵提升装置排水。4.5.17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防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下沉区域。
5.1.1热源应可靠,并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5.1.2老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的沐浴设施的热水供应应有防烫伤措施。5.1.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分别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配水点出水温度不应大于10s。
5.2.1热水用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5.2.2生活热水水质应符合表5.2.2-1、表5.2.2-2的规定。
5.2.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其出水温度不应高于70·c,配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低于46°C。
5.3.1水加热器必须运行安全、保证水质,产品的构造及热工性能应符合安全及节能的要求。5.3.2严禁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5.3.3热水系统和热媒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阀件、附件等均应能承受相应系统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5.3.4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热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热水系统超温、超压的安全装置,保证系统功能的阀件应灵敏可靠。5.3.5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
6.1.1人工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1-1、表6.1.1-2的规定
6.1.4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6.2.1不同用途的游泳池、公共按摩池、温泉泡池应采用独立循环给水的供水方式,同一池内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与功能循环给水系统分开设置。6.2.2池水循环的水流组织应确保净化后的池水有序交换,不得出现短流、涡流或死水区。6.2.3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6.3.1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设置池水过滤净化工艺工序和消毒设施。6.3.2游泳池、公共按摩池不应采用氯气(液氯)、二氧化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6.3.3臭氧消毒应采用负压方式将臭氧投加在水过滤器后的循环水中;应采用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并应与循环水泵联锁。严禁将消毒剂直接注入游泳池、公共浴池。6.3.4游泳池、公共按摩池应采取水质平衡措施。
6.4.1公共热水浴池的补充水水温不应超过池水使用温度,进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补水管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6.4.2游泳池、公共按摩池和温泉泡池等循环水系统应采取防止负压抽吸对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6.4.3跳水池应设置池底喷气水面起波和池岸喷水水面制波装置。6.4.4公共按摩浴池在池岸上的按摩设施电动启动按钮应设置有明显识别标志、有延时设定功能、电压不应高于12V、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的触摸开关。6.4.5顺流式循环供水方式的游泳池和公共按摩池,应在位于池岸安全救护员座位及公共按摩池附近的墙壁上安装带有玻璃保护罩的紧急停止循环水泵运行的按钮,且供电电压不应高于36V。6.4.6旱喷泉、水旱喷泉的构造及喷射水流不应危及人身安全,天然水体中的喷泉不应影响原水体防洪及航运通行。6.4.7臭氧发生器间、次氯酸钠发生器和盐氯发生器间应设置检测臭氧、氯泄漏的安全报警装置及尾气处理装置。
7.1.1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系统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7.1.2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7.1.3非传统水源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非传统水源的耐久标识,埋地、暗敷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识;2管道取水接口处应设置“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3公共场所及绿化用水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装置。
7.2.1建筑中水水质应根据其用途确定,当分别用于多种用途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当同一供水设备及管道系统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7.2.2建筑中水不得用作生活饮用水水源。7.2.3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生物污染废水、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不得作为建筑中水原水。7.2.4建筑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水的水质、水量、使用要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2.5建筑中水处理系统应设有消毒设施。7.2.6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扩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
7.3.1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回用。7.3.2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须消毒后再利用。7.3.3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向室外雨水蓄水池补水时,补水管口在室外地面暴雨积水条件下不得被淹没。
8.1.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与相关工种、工序之间应进行工序交接,并形成记录。8.1.2建筑给水排水节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中文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8.1.3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8.1.4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8.1.5设备和器具在施工现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8.1.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8.1.7阀门安装前,应检查阀门的每批抽样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报告。8.1.8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8.1.9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应有不同的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管道应为蓝色环;2热水供水管道应为黄色环、热水回水管道应为棕色环;3中水管道、雨水回用和海水利用管道应为淡绿色环;4排水管道应为黄棕色环。
8.2.1给水排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其基础、支架牢靠固定。8.2.2重力排水管道的敷设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8.2.3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外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管道接口不得设置在套管内,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8.2.4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连接。8.2.5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8.2.6水处理构筑物的施工作业面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8.2.7施工完毕后的贮水调蓄、水处理等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应不渗不漏。
8.3.1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池(箱)应按设计要求储存水量;2系统供电正常;3水泵等设备单机及并联试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4阀门启闭应灵活;5管道系统工作应正常。8.3.2给水管道应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水压试验应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8.3.3污水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等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8.3.4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等非传统水源管道验收时,应逐段检查是否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混接。8.3.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8.3.6预制直埋保温管接头安装完成后,必须全部进行气密性检验。8.3.7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9.1.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投入使用后,应进行维护管理。9.1.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设施应进行日常巡检,并应定期实施保养与维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9.1.3供水设施因检修停运,应提前24h发出通告。
9.2.1生活饮用水、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及游泳池正常运行后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检测档案。9.2.2当对游泳池及休闲设施的池水进行余氯检测时,不得使用致癌物试剂。9.2.3非传统水源用于冲厕用水、冷却补水、娱乐性景观用水时,应对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检测。
9.3.1应定期全面检查金属管道腐蚀情况,发现锈蚀应及时做修复和防腐处理。9.3.2应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道阀件正常工作。当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9.3.3每年在雨季前应对屋面雨水斗和排水管道做全面检查。9.3.4应对用于结算的计量水表在使用中进行强制检定并定期更换。9.3.5应定期向不经常排水的设有水封的排水附件补水。
9.4.1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检修完成后,应放水试运行,直至放水口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才能向管道系统供水。9.4.2维修给水排水设备时,应采取断电、警示等安全措施。9.4.3每年雨季前应对雨水提升泵进行检查,并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9.5.1生活用水贮水箱(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且生活饮用水箱(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9.5.2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水质净化设备间应有专人管理和监控。9.5.3突发事件造成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的,应经清洗、消毒,重新注水后,对水质进行检测,水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9.5.4给水排水设备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管道直饮水设备间内应保待整洁,严禁堆放杂物。9.5.5水处理设备加药间、药剂贮存间应设专人管理,对接触和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9.5.6化粪池(生化池)应进行维护管理,定期清淤,保证安全运行。维护管理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9.5.7应加强对雨水调蓄池等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严禁向雨水收集口及周边倾倒垃圾和生活污、废水。9.5.8游泳池及休闲设施的池水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应关闭设施停止运行,并应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节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
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半岛体育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0.1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应能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对设施功能带来的损害;应设置相应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及时、准确识别突发事件对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带来的影响,并有效采取措施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保障设施基本功能。如中水处理站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要求调节池污水应具备直接进行消毒和应急检测的条件,对中水调节池内的污水直接进行消毒,并为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等。
2.0.2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施防洪、防涝的要求。《防洪标准》GB 50201-2014中第3.0.8条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2017中第3.1.3条规定,除应满足规划确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外,还应考虑超过该重现期时的应对措施。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在满足所服务城镇防洪防涝设防相应等级要求的同时,还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防涝的设施。
2.0.3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施选用的材料、产品与设备执行的质量和卫生许可的原则。建筑给水排水设施选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涉及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必须予以许可控制。建筑给水排水相关材料和设备选用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建筑生活给水还应保障其卫生安全,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如生活水箱、供水泵、管道、阀门等;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0.4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建设时就应选取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要求。即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建筑中水和雨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过程以及相关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和其他用水的用水过程,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都应该具有节水和节能的功能,以保证系统运行过程中发挥节水和节能的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对相关节能和节水要求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中对各类用水推广采用具有节水功能的工艺技术、节水重大装备、设施和器具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5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2.0.6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相应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必须对相关系统和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正常运转安全和服务质量。
2.0.7 本条对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作出了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在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污水的处理和输送过程还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泥,建筑排水系统在室内产生的臭气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危害环境和人身健康。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8年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对社会生活中的环境噪声作出了更高要求的新规定。2002年国家还特别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和污泥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还对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相关标准或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必须采取严格措施执行这些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能源消耗间接产生的CO2,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要采取综合措施减排温室气体,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承担相应的责任。
2.0.8 本条规定了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等的防护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消毒剂、氧化剂,污水和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都必须予以严格管理,污水管网和泵站的维护管理以及加氯消毒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等都是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中经常发生人身伤害和事故灾害的主要部位,要重点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化学危险品的分类、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对其涉及的多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予以严格管理。
2.0.9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在公共场所建有的相关设施,如某些加压、蓄水、消防设施和检查井、闸门井、化粪池及隔油池等,其设置要在方便其日常维护和设施安全运行的同时,还要避免对车辆和行人正常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
2.0.10 设计、施工安装时应考虑设备的测试维护方便,管道应有安装、检修和维护的操作空间。
2.0.1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密闭的、产生臭气较多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蚀能力较强的材质。管道都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采用。
2.0.12 湿陷性黄土分自重湿陷性黄土及非自重湿陷性黄土,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应根据不同的湿陷类型及湿陷等级采用相应的防水措施。防水措施又分基本防水措施,检漏防水措施、严格防水措施和侧向防水措施,具体规定及做法详见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的规定。
2.0.13 本条规定检查井井盖选用原则。为避免在检查井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不慎跌落造成伤亡事故,故规定井盖有防盗、防坠落的措施,如防坠落网等。建筑小区的检查井规格有大有小,埋设深度深浅不一。一般井内径较小时,行人不容易跌落。但是井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行人容易跌落井内,造成伤害。
2.0.14 本条规定了给水管道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规定,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围护结构整体强度及其密闭性,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热镀锌钢管,管径不宜大于150mm,且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或防护密闭隔墙两侧(当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2.0.15 生活热水的原水即制备生活热水的冷水,生活热水与冷水为同一使用对象,因此两者对水质的基本要求应一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本条也是对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热水按摩池补充水水质的规定,目的是保证池水水质不受补充水的污染,简化池水循环净化处理工艺流程和设施、设备的配置,节约建设费用和运营成本,方便系统管理。
(2)由于室外给水工程的供水水质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该标准与游泳池等的水质卫生要求基本一致,仅游泳池池水要进行再次消毒,且消毒剂品种选用较宽泛,这就极大地简化了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的工艺流程和设施、设备的配置。
(3)如采用自备水源为地面水时,则需进行多种工序,如沉淀、絮凝、过滤、消毒等处理;如为地下水时,需进行除铁、除锰等处理,这样不仅增加建设和运营成本,而且给管理带来很多不方便。为此,如遇此情况应由供水水源部门进行相应的预净化处理。
3.1.1 本条规定了建筑的给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建筑给水包含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由于关系到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给水系统应该保证以满足需求的水量和水压向供水范围内所有用户不间断地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用水。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特点、水资源条件、建设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给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用水压力要求。当建筑与小区生活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加压装置;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设施。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和物业管理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建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公共服务、消防以及其他用水等。建筑给水系统除了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之外,还必须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消防水源必须安全可靠,如室外给水水源要为两路供水,当不能满足时,室内消防水池要储存室内外消防部分的全部用水量等。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灭火所需的水量、水压要求,以达到迅速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3.1.2 建筑物终端用水设备及器具处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对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
3.1.3 城镇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镇安全,作为城镇供水组成之一的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的供水不能影响城镇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如选择不合理、设备质量不合格、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严格、运行管理不善等都可能对城镇供水管网水质、水量和水压造成影响。因此,涉及二次加压与调蓄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以确保城镇整体供水安全。
3.1.4 本条明确了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及生活饮用水给水水质安全的规定。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其中,自建设施供水中的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需要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无论自备水源系统供水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不能将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与城镇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必须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接入自备水源系统的贮水(或调节)池,通过自备水源系统的加压设备后使用。城镇给水的放水口与贮水(或调节)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城镇给水管网是向城镇供给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渠道,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供水水质卫生安全,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建筑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严禁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而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补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保证有效的空气间隙。接入中水及雨水回用系统清水池(箱)内的生活饮用水补水管应从清水池(箱)上部或顶部引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另外,当饮用水管道单独设置时,中水管道亦不得与其他生活给水管道进行直接连接。
3.1.5 本条规定生活饮用水不得被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发生回流污染隐患有两种,一是因给水系统下游压力的变化使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而引起的背压回流,二是给水管道内负压引起卫生器具、受水容器中的水或液体混合物倒流入生活给水系统的虹吸回流。为防止建筑给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根据回流性质(背压回流或虹吸回流)、回流污染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低、中、高三个危险级别),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2.1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系统的分区供水原则,明确了给水泵房的基本功能。建筑生活给水系统首先要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满足低层的供水要求,高层给水系统的水平和竖向分区要兼顾节能、节水和方便维护管理。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为了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费。分区的最大静水压力不应大于用水器具给水配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3.2.2 本条提出了给水管道、阀门及附件的性能要求。给水管材、管件及其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管件的允许工作压力,除取决于管材、管件的承压能力外,还与管道接口承受的拉力有关。这三个允许工作压力中的最低者,为管道系统的允许工作压力。给水管道上的各类阀门及附件的工作压力等级,应大于或等于其所在管段的管材及管件的工作压力。
3.2.3 本条是针对室外给水管网干管提出的。要求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或区域加压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建筑与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干管要求布置成环状布置是为了提高供水安全性,减少由于支状布置产生的死水区,提高供水水质。
3.2.4 本条规定了室外总体上的给水管道布置原则。室外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之间要保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对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建筑外墙的净距推荐不小于1m,并对室外给水管、热水管、热力管、排水管、电缆等各类管线间及其与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也有相应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还规定,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生活给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2.5 为保证室外供水的卫生安全,供水管网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在通过腐蚀性地域时,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采用耐腐蚀的塑料管道、对管道外壁作防腐处理或设置专用管沟等,保证管道在使用期不出事故,水质不会受污染。
3.2.6 本条规定了室内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敷设的基本原则。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不能由于管道的漏水或结露产生的凝结水造成对安全的严重隐患,产生对财物的重大损害。明露敷设的生活给水管道不要布置在阳光直接照射处,以防止水温的升高引起细菌的繁殖。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敷设的位置要方便安装和维修,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暗装时不能埋设在结构墙板内,暗设在找平层内时要采用抗耐蚀管材,且不能有机械连接件。住宅的给水总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以便于给水总立管的维护和管理,不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住宅的公共功能的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埋地敷设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2.7 本条是对卫生器具、用水设备配水口防回流污染的规定。从配水口流出的已使用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造成生活饮用水水质严重污染事故,因而要求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其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因此,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大便器(槽)、小便器(槽)的冲洗阀时,必须采用带有空气隔断的专用冲洗阀,严禁采用无空气隔断的普通阀门直接连接。
3.2.8 本条是对非供生活饮用的水池(箱)的生活饮用水补水管防回流污染的规定。为了防止回流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水池、水箱的补水管出口应确保与其溢流边缘间距满足所需的空气间隙:针对以生活饮用水为水源的消防或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其贮水水质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贮存以杂用水水质标准水作为水源的消防用水等贮水池(箱)补水或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统的清水池(箱)补水时,应从清水池(箱)上部或顶部引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且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当需向雨水蓄水池(箱)补水时,必须采用间接补水方式,要求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3.2.9 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的用水管道和设备设置倒流防止器的规定。为避免城镇生活饮用水受到回流污染,要求在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环状室外给水管与不同室外给水干管管段连接的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上、从室外给水管直接抽水的水泵吸水管,连接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或密闭容器的进水管上,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为使生活饮用水不被消防系统用水污染,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给水管连接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及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的贮水池(箱)抽水的消防泵吸水管上,也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以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
3.2.10 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管道与有害有毒污染场所和设备连接的防回流污染规定。当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接至贮存池(罐)、装置及设备时,其连接管上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对于有害有毒场所,要求双重设防,为防止防护区内、外及内部交叉污染,除了设置倒流防止器外,还必须在防护区外设置隔断水箱,隔断水箱的进水管出水口应确保有符合规定的空气间隙。
3.2.11 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可能产生虹吸回流的用水设施连接的规定。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管或补水管、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或补水水嘴、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灌溉喷头、消防软管、轻便消防水龙等设施,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负压回流现象,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供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杜绝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防止虹吸回流,可以根据设置场合回流危害程度采用适宜的真空破坏器、倒流防止器等。
3.3.1 本条规定了生活给水系统储水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能要求。水池、水箱、水塔等是生活饮用水系统二次供水用于储存、调节和直接供水的重要设施,其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符合卫生标准,并应耐腐蚀、易清洗。其设置应保证储水不受污染,不结冰,水质不变质。构筑物内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和顶盖,应设置在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维修方便的专用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一般防冻的做法有: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间采暖;水池(箱)、水塔做防冻保温层。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单独设置,不与消防水池合建;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水箱周围2m以内无污水管和污染物;埋地式生活饮用水池周围10m以内无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出水管的设置不应使水池(箱)内形成滞水区,溢、泄流管、通气管的设置均不能污染水质;水池(箱)应具有防投毒和生物进入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孔应密闭并加锁。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为确保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水池(箱)要配置消毒设施,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紫外光催化氧化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3.2 本条规定了保证给水水泵安全运行的基本原则。水泵机组设置备用泵是保障泵房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当泵组中某台水泵发生了故障时,备用泵应立即投入运行,避免造成供水安全事故。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 本条规定了给水系统防水锤的性能要求。建筑给水系统的水锤往往发生在停泵或紧急关阀时,不仅产生噪声,还可能会使阀门受损或管道拉断,甚至导致泵房水淹,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对于存在水锤隐患的给水泵房,如高层建筑及供水距离长的多层建筑,其给水加压泵房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止回阀类型、环境噪声要求等因素,采取设置水锤吸纳器、速闭止回阀、缓闭止回阀和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等消除水锤的措施,以保证给水管道的使用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泵房安全运行的基本原则。泵房是二次供水的心脏部位,其安全运行是保障供水安全的必要条件。泵房设置及其安全对于保证水泵有效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及维护运行人员的安全必不可少。泵房内机组及空间的布置以不影响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为原则,水泵吸水管设置应避免气蚀,泵房的主要通道应方便通行,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的防淹设施包括在水泵房入口处设置一定高度的挡水板,在水泵房设置地面集水报警装置等。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避免积水影响水泵安全运行。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与水池(箱)的最大泄流量相匹配。泵房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
3.3.5 泵房的监控措施包括安全防护和设施数据的监控措施,对泵房配备门禁、摄像等安防措施或采用密码、指纹等身份识别安全技术以保障泵房安全,对水池水位、水泵启停或故障、水池水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及时了解泵房内设施动态,发现设备故障、人为破坏等不利情况及早报警、处理。
3.3.6 本条对给水系统运转设备设置位置提出了基本要求。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及冷却等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声、振动及水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用性能好、噪声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噪声敏感房间的上层、下层及毗邻位置,以免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给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设备运转噪声和振动对居住环境的污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降噪减振措施,如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设置隔振基础、水泵进出水管上设置隔振装置、管道采用弹性支吊架、泵房内墙设置隔声吸声措施等。
3.4.1 供水、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途径,也是改善供水和用水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城镇供水的出厂水及输配水管网供给的各类用户都必须安装计量仪表,自建设施供水也须计量,推进节约用水。
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情况,对不同用水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方便统计用水量,并据此施行计量收费,以实现“用者付费”,达到鼓励行为节水的目的,同时还可统计各种用途的用水量和分析渗漏水量,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各管理单元通常是分别付费,或即使是不分别付费,也可以根据用水计量情况,对不同管理单元进行节水绩效考核,促进行为节水。为保证计量的准确,计量装置是要定期检定或更换的。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及《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中都对最常用的计量装置水表的检定和使用年限做出了规定:口径DN15~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a;口径>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a;口径DN>50或常用流量大于16m3/h的水表,检定周期不应大于2a。
3.4.2 本条提出了给水管网减少漏失水量的要求。降低给水管网漏损对节约用水、提高供水效益、推广绿色建筑、建设节约型城市有重要意义。给水系统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和阀门等,降低给水管网漏损应从管网规划、管材选择、施工质量控制、运行压力控制、日常维护和更新、漏损检测和及时修复等多方面来控制。供水管网的漏失水量应控制在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规定了城市供水基本漏损率控制评定标准为10%(一级)和12%(二级),并根据用户抄表百分比、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和最大冻土深度进行修正;城镇给水管网漏失率不应大于修正后漏损率评定标准的70%。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根据国家规定并参照有关二次供水对漏损控制8%~10%的要求,按下限8%取值。
3.4.3 我国水资源严重匮乏,用水形势极为严峻,为贯彻国家节水政策及避免大量采用自来水对人工水景补水的浪费行为,规定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应利用中水(优先利用市政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作为非亲水性室外景观水体用水的水源和补水。与人接触的人工水景,如旱喷泉等,应采用自来水补水。
3.4.4 控制用水点处供水压力是给水系统节水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给水额定流量是为满足使用要求,用水器具给水配件出口在单位时间内流出的规定出水量。流出水头是保证给水配件流出额定流量,在阀前所需的水压。用水点处供水压力大于用水器具的流出水头时,用水器具实际流量超过额定流量的现象,称超压出流现象。该实际流量与额定流量的差值,为超压出流量。超压出流不但会破坏给水系统水量的正常分配,影响用水工况,同时因超压出流量为无效用水量,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给水系统应采取措施控制超压出流现象,采取减压措施,避免造成浪费。根据国家“十二五”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课题《建筑水系统微循环重构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成果,用水点压力控制在0.2MPa,流量处于舒适流量的范围。
当使用恒定出流或有特殊水压要求的用水器具时,该部分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相应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但应选用节水型产品。
3.4.5 洗手盆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或脚踏冲洗龙头等非接触式水嘴,在使用者离开后,会自动定时断水,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时不仅节水,而且卫生,特别是在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不会造成不同使用者由于接触水嘴后而交叉感染。延时自闭式水嘴还具有限定每次给水量和给水时间的功能,具有较好的节水性能。
3.4.6 本条提出了水池、水箱水位控制和溢流控制的基本要求。为避免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水池(箱)溢水造成水资源浪费,贮水构筑物应设置水位监视、报警和控制仪器和设备。对于水池、水箱溢水可能造成水淹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场所,还应设置应急自动关闭进水阀,以达到报警联动、自动关闭进水阀门的目的。自动关闭进水阀可采用电磁阀或电动阀。
3.4.7 循环用水是将用水系统内产生的废水,经适当处理后重复使用,不补充或少量补水,不排放或少排污的用水方式,是节水的重要方式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建城函〔2016〕251号)规定:通过城镇、公共机构和建成区工业企业等不同尺度、不同层面的水循环利用系统建设,推进优水优用、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效率;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水的循环与循序利用主要包括中水利用、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水景、游泳池、生活热水、锅炉供水等。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水上游乐池用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等应通过处理实现循环使用,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同时减少污废水排放量。
3.4.8 传统的绿化浇洒系统一般采用漫灌或人工浇洒,不但造成水的浪费,而且会产生不能及时浇洒、过量浇洒或浇洒不足等一些问题,而且对植物的正常生长也极为不利。随着水资源危机的日益严重,传统的地面漫灌已不能适应节水要求,应通过采用节水灌溉技术节约水资源。
节水灌溉具有很好的节水效果,已成为建筑室外用水节水的重要技术。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如喷灌、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等,比地面漫灌省水50%~70%。具体灌溉方式应根据水源、气候、地形、植物种类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例如,喷灌适用于植物大面积集中的场所,微灌系统适用于植物小面积分散的场所;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因水中微生物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可以采用微喷灌、滴灌等不会产生气溶胶的方式;滴灌系统敷设在地面上时,不适于布置在有人员活动的绿地里。
4.1.1 本条规定了排水管道材质选用的原则,管材选用考虑的因素包括建筑类型、排放介质腐蚀性、排放温度、排水压力、抗震要求、防火要求、施工方便、环境气候条件等,选用的管材必须满足国家现行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4.1.2 生活排水随意排放会破坏环境,危害人的健康半岛体育。生活排水应经管道收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城市污水厂处理后再排放到水体或回用。当无市政污水管网需排入自然水体时,必须对其进行处理,水质和水温达标后方可排放。
4.1.3 为防止下水道排水不畅时,引起污废水倒灌,给水、中水、雨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与污水管道直接连通。
4.2.1 本规定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安全卫生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执行。排水管道的运行状况证明,存水弯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有毒气体窜入室内,从而保证室内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心健康,防止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4.2.2 重复设置水封会形成气塞,造成气阻现象,排水不畅且产生排水噪声。如在排出管上加装水封,楼上卫生器具排水时半岛体育,会造成下层卫生器具冒泡、泛溢、水封破坏等现象。存水弯水封必须保证一定深度,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波动等因素,国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mm~100mm。
4.2.3 美国规范早已将钟罩式结构地漏划为禁用之列。钟罩式结构地漏水力条件差、易淤积堵塞,为清通淤积垃圾,钟罩移位,水封干涸,下水管道有害气体进入室内,污染环境,损害健康,此类现象普遍,应予禁用。在工程中发现以活动的机械密封替代水封,这是十分危险的做法,一是活动的机械寿命问题,二是排水中杂物卡堵问题。据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研究中心测试证明,活动的机械密封保证不了 “可靠密封”,为此以活动的机械密封替代水封的做法应予禁止。
4.2.4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往往忽视隔绝室外管道中有害有毒气体通过明沟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卫生。有效的方法,就是室内设置存水弯或室外设置水封井。
4.3.1 本条规定了设置独立排水管道系统的原则。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在设计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时应考虑将医院病区、非病区、传染病房、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别收集,特殊性质污水(指医院检验、分析、治疗过程产生的少量特殊性质污水,主要包括酸性污水、含氰污水、含重金属污水、洗印污水、放射性污水等)应单独收集,经预处理后与医院污水合并处理,不得将特殊性质污水随意排入下水道。实验室含有害和有毒物质的污水应与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废液分开排水;对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宜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回收利用;对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水设计,应将长衰减期与短衰减期的废水分流处理。建筑内的应急防疫隔离区及设在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排水应与主体建筑的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单独排出,以便于应急防疫时对排水进行消毒处理。本条医疗保健站是指基层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
4.3.2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有防止排水管道内污浊气体进入室内的措施,严禁通过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口有害气体进入室内,污染环境现象发生,卫生器具及地漏的水封是基本要求,同时还要保证排水管道系统内的气体压力的均衡,防止管道系统顶部产生负压、底部产生正压,破坏水封,使有害气体进入室内空间。
4.3.3 生活排水系统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将产生的生活污废水迅速、及时、有效地排至室外水管和市政排水系统。这是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的需要,也是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基本要求。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满足排放卫生器具的流量要求。
4.3.4 通气管道接纳任何水流或气流会破坏通气管道内气流组织,使通气管丧失平衡污废水管道内正负气压的功能。
4.3.5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排水设施的部位。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需从地面排水的场所需设置地面排水设施,以便及时、迅速地排走地面积水。对于住宅建筑采用的上排水洗衣机不采用地面排水方式的可不设置地面排水设施。
4.3.6 本条对限制排水管道穿越的场所作了规定,包括生活排水、排水通气管道和雨水管道。目的是防止生活饮用水水质因排水管道渗漏、结露滴漏而受到污染。防止排水横管可能渗漏,或受厨房湿热空气影响,管外表易结露滴水,造成污染食品的安全卫生事故发生。防止排水管噪声对住宅的卧室、旅馆的客房、医院病房、宿舍等安静要求高的空间部位的环境影响。遇水燃烧物质系指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都称为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其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两个级别。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的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设计中,应避免将排水管道布置在上述危险品堆放区域的上方。
4.3.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室外管道满流或堵塞时,污废水倒灌进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而污染环境。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污水、废水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排水泵压力排出污水、废水,但也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不应造成污水、废水淹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事故,压力排水出水管上设置止回阀,或排水横干管的局部高度高于室外地坪。
4.4.1 一些住宅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生活排水虽能自流排出但存在雨水倒灌可能时,应设置排水提升装置。对于山地或室外地坪标高落差大,只有一侧室外地面高于室内地面的建筑物,可根据排出管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污水提升装置。公共建筑在地下室设置污水集水池,一般分散设置,故应在每个污水集水池设置提升泵或成品污水提升装置。
4.4.2 为避免生活污水集水池臭味影响地下室环境,故池盖应密封,可防止排水系统浊气进入建筑内,且应设通气管。通气管道系统可与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系统的通气管相连,将有害气体排放至屋面以上大气中。成品污水提升装置的集水装置也应密闭和设置通气管。
4.4.3 污水在化粪池厌氧处理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产生甲烷气体,聚集在池内上部空间的甲烷浓度为5%~15%时,一旦遇明火会即刻发生爆炸。化粪池爆炸导致成人儿童伤亡的事故几乎每年发生。化粪池设通气管,将聚集的甲烷气体引向大气中散发,是降低甲烷浓度的有效方法。化粪池的通气管道系统可与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系统的通气管相连,也可单独引至屋顶,将有害气体排放至屋面以上大气中。
4.4.4 本条参阅美国、日本规范并结合我国国情的要求对采取间接排水的设备或容器作了规定。所谓间接排水,即用水设备或容器排出管与排水管道不得直接连接,这样用水设备或容器与排水管道系统保持有一段空气间隙,在排水管道存水弯水封可能被破坏的情况下也不至于用水设备或容器与排水管道相连通,而使污浊气体进入用水设备或容器。采取这类安全卫生措施,主要针对贮存饮用水、饮料和食品等卫生要求高的用水设备或容器的排水。空调设备冷凝水排水虽可排至雨水系统,但雨水系统也存在有害气体和臭气或发生倒灌,故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应间接排水。
4.4.5 水泵机组运转一定时间后应进行检修,一是避免发生运行故障,二是及时更换易损零件。为了不影响建筑生活排水,应设一台备用机组。对于住宅地下室太阳能机房、水表间的集水坑等积水不严重场所,集水坑备用泵可不安装到位,可采用移动式泵可作为备用泵。对于地下车库多个集水坑有明沟串连的可不设备用泵,各集水坑的工作泵可互为备用泵。每个水泵出水管上须设防倒流装置,以避免室外污水倒灌,污染室内环境。
4.4.6 公共食堂、饮食业的食用油脂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时,随着水温下降,污水挟带的油脂颗粒便开始凝固,并附着在管壁上,逐渐缩小管道断面,最后完全堵塞管道。因此,设置除油装置是十分必要的。
4.4.7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一般是远离城市的厂矿企业、农村、村镇,不在城市生活饮用水管网供水范围,且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普遍存在。化粪池一般采用砖或混凝土模块砌筑,水泥砂浆抹面,防渗性差,对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而言亦属于污染源。
4.5.1 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面应具备排除雨水的性能及其排水形式。为使屋面雨水得以排放,且有序排放,屋面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高层建筑的雨水排水系统应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
4.5.2 本条规定了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和溢流设施应具备排除屋面暴雨径流及超标暴雨径流的功能及能力,并规定屋面排水系统在超标暴雨状态时仍安全可靠。暴雨设计重现期及超标暴雨重现期影响建筑及其活动场所的安全程度和屋面雨水系统的经济性。
4.5.3 本条的规定措施可实现屋面雨水排水系统避免向室内泄漏雨水和臭气及浊气的性能要求。屋面雨水若和生活排水系统连接,一方面会通过存水弯向室内泄漏雨水或破坏水封,另一方面生活排水会进入雨水收集系统乃至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污染雨水。雨水管道上若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大雨时会向室内冒雨水。
4.5.4 本条的规定可实现以下性能要求:避免屋面雨水向阳台泄漏,避免生活排水系统向阳台泄漏臭气及浊气,避免阳台洗衣机排水进入室外雨水系统污染环境。
4.5.6 本条规定雨水管道应有足够的承(水)压强度,以保障输送屋面雨水的功能。高度超过250m的雨水管道系统,其承压能力限定在2.5MPa,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管道被污物堵塞时积水高度如达到250m,堵塞物会被该水压冲走或冲开;第二,雨水管道采用的给水排水配件,市场上能采购到的一般为2.5MPa公称压力及以内。
4.5.7 本条规定超高层建筑接入室外检查井的排水要求,超高层建筑屋面雨水的势能很大,通过雨水管道流动到室外检查井时,除一部分能量消耗于流动过程中的水头损失外,其余势能全部转化为动能,对检查井壁形成很大的冲刷力,井壁的材料强度应能耐受这种冲刷力。此外,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大于室外雨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遇有大于室外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的降雨时,屋面雨水排出管进入检查井的雨水流量大于室外检查井的出流量,超出的流量必然从检查井盖向地面溢流,井盖应能够溢流雨水,避免被雨水顶开伤害行人。井盖溢流措施可采用格栅井盖。检查井防冲刷可采用混凝土材料制作井壁等。
4.5.8 本条规定雨水管道应有足够的承负压强度,以保障输送屋面雨水的功能。塑料管道管材及管件的负压承受能力不应小于80kPa。
4.5.9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从保证雨水管道自身的安全性要求,塑料管道在高温环境下其承压的能力会降低,管道产生变形等,为保障屋面雨水能被安全地输送至室外的功能要求。
4.5.10 本条规定室外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口设置应满足的功能要求,雨水口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末端,是充分发挥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功能要求,在重现期内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的雨水,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的源头减排设施,如下凹绿地、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设施将其消纳。当超过其控制能力的雨水出现时,由设置在末端的雨水口排除,进入市政雨水管道。
4.5.11 本条规定新建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应起到的基本作用和应达到的目标。建筑用地内应对年雨水径流总量进行控制,新建建筑与小区,对于常年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建设用地开发前是指城市化之前的自然状态,一般为自然地面,产生的地面径流很小,径流系数基本上不超过0.3。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对外排雨水设计流量提出控制要求的主要原因如下:工程用地经建设后地面会硬化,被硬化的受水面不易透水,雨水绝大部分形成地面径流流失,致使雨水排放总量和高峰流量都大幅度增加。如果设置了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则该设施的储存容积能够吸纳硬化地面上的大量雨水,使整个工程用地向外排放的雨水高峰流量得到削减。土地渗透设施和储存回用设施,还能够把储存的雨水入渗到土壤和回用到杂用和景观等供水系统中,从而又能削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削减雨水外排的高峰流量从而削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可保持建设用地内原有的自然雨水径流特征,避免雨水流失,节约自来水或改善水与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排洪的压力和受水河道的洪峰负荷。
4.5.12 本条规定建设场地超过10hm2时,应有雨水控制及利用的专项设计。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要求一致,避免实际工程中针对某个子系统(雨水利用、径流减排、污染控制)进行单独设计所带来的诸多资源配置和统筹衔接不当的问题。雨水控制利用从机理上可分为3种:
(1)间接利用或称雨水入渗;(2)直接利用或称收集回用;(3)只控制不利用或称调蓄排放。
雨水入渗系统或技术是把雨水转化为土壤水,其手段或设施主要有地面入渗、埋地管渠入渗、渗水池井入渗等。除地面雨水就地入渗不需要配置雨水收集设施外,其他渗透设施一般都需要通过雨水收集设施把雨水收集起来并引流到渗透设施中。透水铺装作为雨水入渗系统较特殊的一种,其直接受水面即是集水面,集水和储存集合为一体。
收集回用系统或技术是对雨水进行收集、储存、水质净化,把雨水转化为产品水,替代自来水使用或用于观赏水景等。
调蓄排放系统或技术是把雨水排放的流量峰值减缓、排放时间延长,其手段是储存调节。
一个建设项目中,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可能形式可以是以上三种系统中的一种,也可以是两种系统的组合,组合形式为:(1)雨水入渗;(2)收集回用;(3)调蓄排放;(4)雨水入渗+收集回用;(5)雨水入渗+调蓄排放。
4.5.13 本条规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应具备控制常年降雨的功能。屋面、硬化地面、水面上的雨水需要拦截控制,防止流失。透水下垫面上的雨水可就地渗入土壤,不应再设收集拦截设施,避免过度控制。
4.5.14 本条规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应遵循的途径。在建设用地内或周边有天然的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时,不应将上述的自然水体破坏,填埋,要充分利用作为雨水的入渗、净化或储存的设施。
4.5.15 本条规定不得设置雨水入渗的场所。自重湿陷性黄土在受水浸湿并在一定压力下土结构迅速破坏,产生显著附加下沉;高含盐量土壤当土壤水增多时会产生盐结晶;建设用地中发生上层滞水可使地下水位上。